太保壽險 遠離“黑產代理”,共建“和諧社會”
2023-03-21 22:01 來源:太保壽險天津分公司
【案例介紹】
2012年10月,張先生通過電話銷售渠道為自己購買了意外保險。2013年3月,張先生又通過電話渠道為自己家人購買了意外保險。2022年7月,所謂的“代理退保”機構找到張先生,稱當年投保的保單存在銷售誤導,可以幫助其辦理全額退保。該機構以代理為由,讓張先生在“無印章”的代理協議上進行簽字,并索要其身份證、保險合同、銀行卡等重要資料原件。隨后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張先生的名義到太保壽險天津分公司進行“維權”要求全額退保。
經分公司客服人員核實,該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投訴的電話與投保人張先生在公司留存的電話不一致,同時,該代理機構代理多份退保時留存的電話號段均為同一號段,此情況引起了公司工作人員的高度警覺。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分公司客服人員第一時間聯系投保人,詳細介紹合同條款內容及提示張先生要認真仔細核實“代理機構”的信息,此時張先生也意識到自己可能陷入“代理退保”的騙局。通過網站根據協議書上留存的代理機構名稱進行查詢,并未查詢到有該代理機構的存在。
2022年10月,張先生專程到太保壽險天津分公司與公司客服人員進行面談,稱很慶幸當初沒有聽信“黑機構”的教唆,正是因為分公司客服人員專業的服務,避免了自己深陷騙局,為自己及家人保留了高額的保障。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第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張先生聽取了保險公司專業的分析,果斷了終止與”代理機構“的聯系,避免了保單利益受損。
【風險警示】
1.合理合法維權,選擇正規渠道依法維護自身和法權益。若對保險產品發生疑問,可以直接與保險機構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向當地保險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向保險監管部門反映,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求。
2.加強防范意識,不要輕信代理退保、代理維權等機構,避免造成二次損失,拒絕參與違背合同約定、提供虛假信息、編造事實的惡意投訴看似蜜糖,實為砒霜。
3.重視個人信息安全,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妥善保管重要信息及證件,切勿將銀行卡、身份證、保險合同等重要單證輕易轉交他人,以免被惡意使用或非法買賣,給自身信息安全埋下隱患。
4.增強保險意識,深入了解自己保單內容,讓自己的保單在關健時刻發揮作用。(來源:太保壽險天津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