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做好理性評估 避免失效產生的風險
2023-05-10 23:47 來源:富德生命人壽天津分公司
典型案例
2019年,李某為自己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并附加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2020年,李某因經濟原因未交納保費,保單效力中止。2021年李某經濟情況好轉,向保險公司提出了復效申請,同意補交欠交保費和復效利息,并對身體狀況進行重新告知。由于在保單效力中止期間,李某體檢時發現尿潛血和尿蛋白指標異常,保險公司根據提交的體檢報告核保后,做出了不予承保的核保決定,并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向其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本案中李某在保單效力中止后健康情況發生了變化,其申請復效時經保險公司重新核保不符合承保條件,故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與其解除保險合同,并退還了保單現金價值。李某未及時交納保費的行為造成了所投保保單效力終止的后果,這直接導致其失去了原有的保險保障且資金受到一定的損失。
風險提示
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應根據自身經濟情況評估自己是否具備長期持續交費的能力,同時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按時交納保費,避免因保單失效造成失去保險保障及資金受損的風險。(富德生命人壽天津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