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真的免稅嗎
2013-04-10 22:35 來源:中國保險報
國務院近期發布的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中,要求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兩會期間,遺產稅再度引發熱議,征稅與避稅,本就是一對共生的矛盾。遺產稅開征似乎讓人感覺真有其事,保險的避稅和財富傳承作用,又一次被挖掘出來。有保險公司在其保險產品的宣傳資料上,也旗幟鮮明地宣傳投資分紅、萬能保險可以免稅;保險業界也不斷傳來巨額保單的消息。那么,保險真的可以避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保險公司開辦的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但該通知只是規定保險公司的營業稅可以免征,并未涉及購買分紅保險的個人投資者產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而在2006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又頒布文件取消了長期壽險(含分紅險)在報批、稅收優惠期間的免稅待遇,改為營業稅先征后退。購買分紅保險的個人投資者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免征更是無稽之談。
那么,保險能夠免稅的說法是無中生有嗎?
當然不是。保險能夠“免稅”的確來自于法律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卻并未規定,投資保險產品所得到的收益可以免稅或暫不征稅。也就是說,保險賠款免稅不等于投資保險產品所產生的一切收益都不征稅。保監會亦曾下發了《關于人身保險產品稅收宣傳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要求人身保險公司在保險產品稅收優惠宣傳中,應嚴格按照國家稅收法規和政策進行宣傳,如實向消費者告知相關的稅收收取規定,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變相夸大保險產品稅收優惠收益,嚴禁銷售人員通過虛假稅收優惠宣傳欺騙投保人。此前,也曾發生過因為虛假的保險產品免稅宣傳引發的訴訟。
保單收益與保險賠款有本質的區別。事實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紅利、利息及收益與保險賠款有本質區別,不具備“保險賠款”性質,所謂的免稅沒有法律依據。萬能險和投資連結險非保障部分的投資收益以及兩全險的生存受益金等都應該歸屬于不能免稅的范圍。分紅保險在保險期間內,在客戶未出險的情況下以紅利、利息包括生存年金支付給客戶的收入均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沒有出險獲得的收入,就不能按“保險賠款”免稅,畢竟“保險賠款免稅”不等于“保險所得免稅”。
困此,聲稱保險可以免稅的,不能說完全正確,但也并非完全錯誤。據了解,2005年以來,不少保險公司就開始推出高保費、高保額、面對高端收入人群的險種。如果利用好這個工具,也完全可以達到部分財富傳承的目的。明確了上述兩個區別,可以充分利用不同的免稅范圍為自己做利益最大化的財富規劃。
保險賠款的免稅功能在國外的應用也很普遍,但技術含量較大。在辦理此類業務時,受益人(財富傳承的對象)獲得的實際是保險賠款,并且只能是身故保險金。即,受益人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獲得的身故保險金。
因此,可以有兩種方式來實現財富免稅傳承。一種是計算出擬傳承的財富金額作為保險金額,計算出人身保險費,由投保人支付。被保險人一般是財富的轉出者、受益人一般是財富的繼承者。當被保險人身故后,受益人可以申領身故保險金——免稅的保險賠款。在此種方式下,被保險人的遺產仍可繼承,保險是單獨的法律關系。我們可以稱之為通過身故受益金直接補償的方式。
另一種是間接補償的方式。在選擇保險產品時,首先要將財富轉出者作為被保險人、財富繼承者作為身故受益人;金額方面,要做好保險規劃,確定需要發生繼承的財產部分,根據當時的遺產稅率計算出繼承該筆財產所應繳納的稅費,并以此作為保險金額計算、繳納保險費。一旦被保險人身故、繼承開始,身故受益人可以通過領取此部分保險金用于支付遺產稅,從而合法繼承財產。在整個環節中,實際是投保人投入了小額保費、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了與遺產稅等金額的保險金。
兩種方式都能發揮保險賠款的免稅作用。不同的是,前者的保費支出較后者大,但所獲得的保險賠款亦較后者高。無論使用哪一種方式,認真的計算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確定保險期間和保險險種等,都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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