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甲狀腺癌都屬于重疾嗎?
2022-05-18 22:00 來源:
典型案例
某客戶已在保險公司累計投保了50萬保額的重疾險產品,2021年3月,該客戶再次加保了一份保額10萬的重疾險產品。2021年7月,客戶因患“甲狀腺惡性腫瘤”至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客戶病理報告為單純的甲狀腺乳頭狀癌,無淋巴結轉移,無遠處轉移。治療結束后,客戶至保險公司申請重疾理賠。經公司審核,該客戶情況符合2021年3月投保的重疾險中的輕癥責任,因此給予輕癥賠付,并豁免剩余保費;并符合2021年3月前投保的重疾險中的重疾責任,公司同時給予客戶重疾賠付。
案例分析
為什么同樣一種疾病,重疾險的理賠結果卻不相同呢?
2020年11月5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年修訂版)》對重大疾病中惡性腫瘤的定義有了很大的調整,只有惡性腫瘤——重度才符合重度疾病標準,其中關于重度疾病的條款規定:
惡性腫瘤——重度是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他部位,病灶經組織病理學檢查(涵蓋骨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版(ICD-10)的惡性腫瘤類別及《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編碼屬于3、6、9(惡性腫瘤)范疇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屬于“惡性腫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圍內:
(1)ICD-O-3腫瘤形態學編碼屬于0(良性腫瘤)、1(動態未定性腫瘤)、2(原位癌和非侵襲性癌)范疇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變,非浸潤性癌,非侵襲性癌,腫瘤細胞未侵犯基底層,上皮內瘤變,細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腫瘤,交界惡性腫瘤,腫瘤低度惡性潛能,潛在低度惡性腫瘤等;
(2)TNM分期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
(3)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惡性腫瘤;
(5)相當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
(6)相當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
(7)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且WHO分級為G1級別(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輕分級的神經內分泌腫瘤。
相較舊版的重疾標準,新版重疾標準針對原位癌和交界性腫瘤有了更為明確的約定,并將治愈率較高的早期惡性腫瘤移出了重大疾病范圍。
風險提示
此案例中客戶所患的“甲狀腺癌”屬于早期惡性腫瘤,因現今的醫療水平不斷提高,該類疾病現今治愈率高,且預后良好,因此在新版重疾標準生效后,此類甲狀腺惡性腫瘤不能申請重疾理賠。幸而該客戶保險意識較強,在新版重疾標準生效前就為自己配置了重疾險產品,故仍可獲得重疾賠付金,為自己在治療疾病及后續生活中提供經濟補充及有效支持。配置保障須趁早,抵御風雨更全面。(富德生命人壽天津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