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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車追尾 乘客受傷 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應予支持

      2018-02-01 02:56 來源:中國保險報•中保網

          案情
       
          高速客運公司就所有客運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限內的某日,一客運車輛運行中被乙公司所有的重型廂式貨車追尾,造成車上旅客多人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全責,客車司機無責?瓦\公司根據法院判決書以及某縣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書,向受傷旅客共計支付醫療費、賠償金等64萬余元?瓦\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后,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共計支付賠償款62萬余元。保險公司向乙公司發函主張代位求償權時,乙公司回函稱,傷者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專屬權利,不得轉讓,客運公司和保險公司無權向乙公司主張權利。
       
          問題
       
          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應否得到法律支持?
       
          分析
       
          一、主張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受害人享有選擇權
       
          雙方以上車輛交通事故造成本車旅客傷亡,對作為受害人的本車乘客或其近親屬來說,對以何種方式維護自己權利依法享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追究侵權人(因交通事故發生對受害人依法承擔責任的人)的侵權責任,也可以選擇追究承運人的違約責任。
       
          主張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在此不予贅述。
       
          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302條。該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受害人若選擇向承運人主張違約責任,承運人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承運人向全責方追償的權利,是依法取得,不是轉讓取得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1.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旅客在運輸途中傷亡,承運人對于旅客屬于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的違約。
       
          2.承運人對于受害人承擔違約責任后,依法可向第三人追償,追究第三人的侵權責任。
       
          3.交通事故中的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是一種法定義務,而承運人對旅客承擔的是合同義務,法定義務高于合同義務。
       
          4.受害人有主張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的選擇權利,但最終不能免除侵權人的法定義務。承運人向旅客承擔違約責任后依法向侵權人追償,是侵權人“最終承擔責任”的體現。
       
          三、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是依法取得的法定權利
       
          《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1.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即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該項權利。
       
          2.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內,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求償權依法轉移給保險人。
       
          3.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是法定取得,不以被保險人通過協議轉讓該權利為前提。
       
          4.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性質上是一項法定的權利。
       
          四、權利人不能將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合同方式轉讓
       
          《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根據合同性質是不能轉讓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明確規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根據《合同法》79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不能以合同方式轉讓。
       
          五、本案保險公司主張依法應予支持
       
          (一)客運公司對乙公司的追償權,是依法取得
       
          (1)運輸途中旅客因貨車司機全責的交通事故受傷,在旅客向客運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時,客運公司依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2)客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后,依法取得向乙公司的追償權。
       
          (3)客運公司向乙公司的追償權,不是因為受傷旅客將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客運公司,而是依法取得。
       
          (二)保險公司向乙公司的代位追償權是法定轉移取得
       
          (1)客運公司向旅客承擔違約責任后,取得向乙公司的追償權,亦享有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項下向保險公司的保險金請求權。
       
          (2)客運公司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請求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客運公司在保險公司賠償金額范圍內的向乙公司的追償權,依法轉移給保險公司。
       
          (3)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項下承擔賠償責任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依法取得向乙公司的代位追償權。
       
          (4)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是法定轉移而非客運公司通過合同方式轉讓給保險公司。
       
          (三)本案不存在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合同方式轉讓問題
       
          客運公司對旅客承擔違約責任后向乙公司的追償權,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項下承擔賠償責任后取得的向乙公司的追償權,均是依法取得,并非以合同方式轉讓取得。
       
          故本案不存在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合同方式轉讓問題。保險公司向乙公司發函行使代位追償權時,該權利應予支持,乙公司的回函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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