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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單有效期內投保人死亡,現金價值由誰繼承?

      2018-11-11 00:16 來源:中國保險報網

          案例:
       
          張某與妻子王某有三個長期居住在國外的子女。2015年2月,張某以其妻子王某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一份福滿盈人身保險,保險期間5年,交費年限為躉交,保險費350萬元,保險合同成立及生效日為2015年2月15日。合同約定: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為王某;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100%。2018年10月5日張某因病身故,王某拿了這份未到期的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申請質押貸款被拒,其理由:保單未到期,被保險人不能獨自將保單進行質押申請貸款。王某認為,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受益人都是本人,根據有關規定可以按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辦理質押貸款。對此,保險業內人員產生了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人身保險合同是投保人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與保險公司以合同形式約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一旦投保人死亡后,應由被保險人、受益人享有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利,讓被保險人、受益人可通過解除合同后取得保險單現金價值。因此王某將保單作為質押要求貸款是可以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是當事人而是關系人,不能享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解除保險合同權利,也僅規定投保人可以行使,由此,被保險人、受益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權。未到期的保險單應由投保人張某的繼承人繼承,本案中王某僅是繼承人之一,在保險單存續期間不能獨自拿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申請質押貸款。
       
          評析:
       
          所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是指人身保險合同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如中途解除合同時,保險人所應返還的金額。由于人身保險的保險費率中含有儲蓄因素,尤其是長期人身保險,其保險費中很大部分是儲蓄保險費。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在持續支付一定時間后,將積存一筆責任準備金,即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也稱為解約金或者解約返還金。保險金不同于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需要支付的金額,而保險單現金價值則是保險事故發生前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的積存及收益,是投保人的儲蓄,應歸屬于投保人。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的財產,投保人死亡后當然應該由其繼承人來享有。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享有基于保險合同產生的各項權利,例如: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費返還請求權、保險單現金價值的請求權利等。被保險人、受益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是保障對象,其權利來自于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在保險合同沒有賦予被保險人取得保險合同權利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不享有保險合同的各項權利,包括保險單現金價值的請求權。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主體,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才取得保險金請求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享有期待性質的收益權。但不享有保險單現金價值請求權。
       
          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是一種合同權利,具有財產利益,然而,其本質上并不屬于債權,而是合同上的地位。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對合同上的地位沒有明確規定是否作為繼承的客體。而根據繼承法的原理,法律或契約上的地位,除基于信任關系或具有人身屬性外,均得由繼承人繼承。借鑒《日本民法》,該法第八百九十六條規定,繼承人繼承屬于被繼承人財產的一切權利與義務,被繼承人人身專屬的財產除外。因此,投保人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成為投保人。因此可以看出,投保人享有的保險合同解除權也當然應該由其繼承人繼承。日本的著名保險法學者山下友信認為,投保人之地位,除了上述通過契約的方式繼承外,還可以繼承及合并的方式被包括地繼承;在投保人死亡后共同繼承的情況下,共同繼承人共同成為投保人。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可以看出,從法律上僅規定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并按保險合同約定取得保單的現金價值。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合同解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在人身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投保人死亡的情況下,投保人享有的解除權應由其繼承人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后的保單現金價值也應由投保人的繼承人享有。然而,本案中王某僅是投保人張某的繼承人之一,因此,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內,王某不能獨自拿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申請質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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