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險理賠過程中“人傷黃!钡膽獙---人傷調查走訪工作的意義及手段
2020-09-09 20:30 來源:
經行業數據統計,責任險(包含車險、非車責任險)理賠案件中人傷案件的數量占全部案件的5%至10%,但人傷案件的賠款金額占比卻占到了全部賠案的70%以上。另外,人傷案件由于受傷人員的年齡、健康情況、傷情、家庭情況千差萬別,人傷案件賠償標準更是千差萬別。作為一般的事故當事人無法分辨哪些是合理訴求哪些是“非分之想”,這給了“人傷黃牛”可乘之機。人傷黃牛既有解決事故的“中間人”也有取得相應資格的法律工作者甚至執業律師。如何應對“黃牛”對案件的染指成為了人傷案件合理結案的一個障礙或者說是難點。
“黃牛”介入案件主要是有幾種方式,第一就是處理事故初期一些“中間人”、“掮客”的介入,第二就是在人傷住院期間一些“中間人”、法律工作者、執業律師的介入與“洗腦”。爭取案件代理權的手段主要是許諾超過賠償標準或傷者心理預期的賠償金額。方法主要是開具虛假的誤工證明、低殘高評、無殘評殘等非法手段。
要應對責任險理賠中的“人傷黃牛”惡意擴大損失,就要針對“黃牛”慣用的手段及方法制定相應的案件處理方法。
人傷案件調查走訪是固定傷者損失證據最重要的手段,對打擊“人傷黃牛”確定合理損失具有重要意義。
人傷案件的調查走訪應包括事故現場查勘、人傷探視、人傷調查等在人傷事故處理中的各個環節及流程。
事故現場查勘階段:事故第一現場是整個理賠環節的關鍵及基礎。第一現場的查勘是了解案件真實性、判斷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是否涉及條款中免賠情節的主要手段。另外,第一現場一般“黃牛”還未深入介入案件的處理,要利用這個空白期,將整個案件的真實情況包括傷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情況進行核實。
快速達成調解協議:對于承運人責任險涉及的“群傷”案件或訴求金額較小且事故責任無爭議的案件,應協助被保險人及時調解,對于這既有利于小額案件的快速結案也有利于防止“黃牛”的介入造成小案拖成大案或久拖不決。
人傷住院探視:對于傷情較重住院治療的案件要嚴格的在較短時間內開展住院探視工作,住院探視工作一般要求在傷者住院的3天內完成。探視中既要對傷者的傷情及治療情況進行了解,還要對傷者的工作、家庭等情況再次進行全面了解。不限于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薪資水平、薪資發放方式、父母子女情況等。
人傷調查:對于前期查勘及探視中傷者的信息要進行分析,對于預估損失較高或不符合常理、信息存在矛盾或瑕疵的內容要逐一進行調查核實。如某傷者為公司內勤人員,晚上10時左右在居住地周圍發生交通事故,要求保險人在雇主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再如某乘客乘坐公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但訴求誤工、護理費用奇高等等案件均應實地進行調查核實。
人傷調查走訪還應注意以下幾點要求:
證據固定。無論是前期的第一現場查勘還是最后的人傷調查階段都應該注意對取得證據的有效保存。證據材料最終是要呈現給傷者、“人傷黃牛”甚至司法機關的。所以證據的取得和保存盡量要規范。在第一現場查勘及人傷探視階段注意保存音視頻材料及查勘筆錄和人傷調查筆錄。相關筆錄應該有被詢問人的簽字,音視頻證據應完整的反映被詢問人的描述。后期調查走訪應盡量接近調查情況的直接或權威人員,比方說工作單位的人力部門、主管等。后期調查如不方便進行筆錄詢問也應盡量保留相關的音視頻材料。
走訪多人。對于被調查的事項應按照核心人員、準核心人員、一般人員多層次的進行走訪調查。如確定傷者工作證明的真實性,如傷者確未在開具證明的單位工作那可能僅有開具證明的某幾個人知道傷者情況。比方說可能僅有該單位人力部門或主管人員知情,其他一般員工并未知情。這種情況下走訪一般員工可能更能了解到傷者是否在開具工作證明的單位實際工作。再比如了解傷者或死者的被扶養人情況,可以先與傷者或死者的鄰居、同事、同村村民進行了解,再向居委會/村委會、工作單位等進行了解,最后再進行家訪。
借助第三方力量。如憑借公司自身實力無法完成相關調查,可聘請能力、資質、信譽均較好的第三方公估或調查公司進行調查走訪。在訴訟階段如相關調查的結論無法提交有效證據可申請法院進行司法調查核實。
應對“人傷黃牛”要以證據去擊破“黃牛”炮制的假證據,人傷調查及核損人員要相信邪不壓正,即使真實證據材料的取得、保存、形式要件存在一定的瑕疵, 但要堅信這仍是對“黃牛”炮制的假證據的致命一擊。
應對“黃牛”及對案件的走訪調查是一個伴隨責任險人傷理賠的長久命題,以上僅是本人一點不成熟的觀點,如有不妥之處還望批評指正。